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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上火喝加多宝”注册遭驳
发布时间:2016-11-03   阅读次数:2233
      注册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王老吉有限公司(下称王老吉公司)欲在可乐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先后被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以该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随后,王老吉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作出的驳回“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申请注册的决定。

据了解,该案申请商标为第11051631号“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由王老吉公司于2012年6月提出注册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植物饮料、可乐等商品上。王老吉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鸿道,陈鸿道同时系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的负责人。

2013年11月,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据此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王老吉公司不服上述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2014年11月,商评委作出驳回复审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随后,王老吉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未获支持。王老吉公司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王老吉公司上诉称,其出于商业运营的需要,将“加多宝”系列商标许可给关联企业。上述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包括茶饮料商品。因此,申 请商标也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并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符合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理应获准注册。王老吉公司 及其关联公司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持续并有效的使用,实现了商标的区别功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怕上火喝加多宝”构成,上述标识使用在啤酒、无酒精饮料、果汁等商品上,相关公众容易认为上述饮品类 商品具有预防上火或者去火的医疗、保健功效,从而对相关商品的功能、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商标授权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的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 事实并不是审查申请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的当然依据。因此,王老吉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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