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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卡”商标注册申请遭驳
发布时间:2016-12-20 阅读次数:2519
江苏省南京贝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南京贝湾公司)欲在信息传送等服务上申请注册“打卡”商标,先后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以缺乏显著性为由予以驳回。随后,南京贝湾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南京贝湾公司的诉讼主张,维持了商评委所作对“打卡”商标予以驳回的复审决定。
据了解,该案申请商标为第15958613号“打卡”商标,由南京贝湾公司于2014年12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等服务上。
经审查,商标局于2015年11月作出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南京贝湾公司不服,随后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今年4月,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以申请商标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为由,决定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南京贝湾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一审法院并未支持南京贝湾公司的诉讼主张,南京贝湾公司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打卡”的通常含义为工作人员上下班时把考勤卡放在磁卡机上记录下到达和离开单位的时间,可理解为“登记、出示证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等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相关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南京贝湾公司主张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显著性,但其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经使用已获得可供注册的显著性。据此,二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该案申请商标为第15958613号“打卡”商标,由南京贝湾公司于2014年12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等服务上。
经审查,商标局于2015年11月作出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南京贝湾公司不服,随后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今年4月,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以申请商标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为由,决定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南京贝湾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一审法院并未支持南京贝湾公司的诉讼主张,南京贝湾公司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打卡”的通常含义为工作人员上下班时把考勤卡放在磁卡机上记录下到达和离开单位的时间,可理解为“登记、出示证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等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相关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南京贝湾公司主张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显著性,但其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经使用已获得可供注册的显著性。据此,二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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