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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历史文化背景、渊源对商标注册的重大意义
发布时间:2016-09-08 阅读次数:2264
一、案件基本情况
第3735206号“南少林寺”商标由福建省福清南少林寺于2003年9月2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该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宗教教育”等 服务上。在该商标获得初审公告后,中国嵩山少林寺对其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该商标在“宗教教育、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表演(演出)、书籍出版、 节目制作、演出、经营彩票”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裁定文号:2014商标异字第00703号)。
2014年4月17日,南少林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2014商标异字第00703号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复审,主张商标的申请注册系基于 自身作为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与中国嵩山少林寺的并存(即南北少林之并存)是历史和现实的客观状态,二者含义和指代事物不同,不属于近似商标。尤其 是,从双方各自特殊的历史背景、宗教文化渊源以及多年来已经形成的公众认知格局综合判断,该商标与“少林寺”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根本不会引发公众的混 淆和误认。据此,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该商标在第41类全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南少林寺在本案中提交的大量古籍、史料、新闻报道等足以证明福清南少林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中国嵩山少林寺在历史 沿革、文化渊源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这些足以使相关公众能够将“南少林寺”商标与中国嵩山少林寺的“少林”引证商标相区分,双方商标的并存不易造成相关公 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最终,裁定“南少林寺”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二、主要做法与经验
本案的争议焦点事实上主要涉及对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近似商标如何进行判断和理解的问题。
众所周知,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南北少林之称,这是不争的事实。南、北少林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但又各居一方、各有特点。“南少林”和“北少林”有着本 质的历史区别和不同的文化遗址,这是本案的历史背景和沿革,同时也是公众熟知的现状。而“南少林寺”作为寺庙名称,自考古发掘至修复重建,产生了广泛的社 会影响,其知名度和美誉已代代相传,根深蒂固。这是本案的知名度、以及使用历史因素。
“南少林寺”与“少林”以及“少林寺”,所指的对象和概念范畴并不等同。“南少林寺”与“少林”、“少林寺”,在含义方面不同,现实中足以为民众准确区分,不会造成混淆。这是本案商标标志对比的因素。
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结合上述全部要素综合认定,“南少林寺”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是以足以引发市场混淆为判断标准,实务中不仅仅是指商标标志本身的近似判断,同时要结合双方商标的知名度、公众现实的的认 知状态,以及特殊情况下(如历史沿革、使用背景等)如何处理在尊重已经形成的市场格局、最大限度的做到既能划清商业标志边界同时又允许特殊情况下的商标共 存之间的平衡关系。本案之裁定结论正是在这种平衡和判断下作出。
第3735206号“南少林寺”商标由福建省福清南少林寺于2003年9月2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该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宗教教育”等 服务上。在该商标获得初审公告后,中国嵩山少林寺对其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该商标在“宗教教育、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表演(演出)、书籍出版、 节目制作、演出、经营彩票”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裁定文号:2014商标异字第00703号)。
2014年4月17日,南少林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2014商标异字第00703号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复审,主张商标的申请注册系基于 自身作为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与中国嵩山少林寺的并存(即南北少林之并存)是历史和现实的客观状态,二者含义和指代事物不同,不属于近似商标。尤其 是,从双方各自特殊的历史背景、宗教文化渊源以及多年来已经形成的公众认知格局综合判断,该商标与“少林寺”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根本不会引发公众的混 淆和误认。据此,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该商标在第41类全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南少林寺在本案中提交的大量古籍、史料、新闻报道等足以证明福清南少林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中国嵩山少林寺在历史 沿革、文化渊源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这些足以使相关公众能够将“南少林寺”商标与中国嵩山少林寺的“少林”引证商标相区分,双方商标的并存不易造成相关公 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最终,裁定“南少林寺”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二、主要做法与经验
本案的争议焦点事实上主要涉及对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近似商标如何进行判断和理解的问题。
众所周知,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南北少林之称,这是不争的事实。南、北少林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但又各居一方、各有特点。“南少林”和“北少林”有着本 质的历史区别和不同的文化遗址,这是本案的历史背景和沿革,同时也是公众熟知的现状。而“南少林寺”作为寺庙名称,自考古发掘至修复重建,产生了广泛的社 会影响,其知名度和美誉已代代相传,根深蒂固。这是本案的知名度、以及使用历史因素。
“南少林寺”与“少林”以及“少林寺”,所指的对象和概念范畴并不等同。“南少林寺”与“少林”、“少林寺”,在含义方面不同,现实中足以为民众准确区分,不会造成混淆。这是本案商标标志对比的因素。
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结合上述全部要素综合认定,“南少林寺”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是以足以引发市场混淆为判断标准,实务中不仅仅是指商标标志本身的近似判断,同时要结合双方商标的知名度、公众现实的的认 知状态,以及特殊情况下(如历史沿革、使用背景等)如何处理在尊重已经形成的市场格局、最大限度的做到既能划清商业标志边界同时又允许特殊情况下的商标共 存之间的平衡关系。本案之裁定结论正是在这种平衡和判断下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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