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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列罗立体商标一审维持注册
发布时间:2011-07-13 阅读次数:3102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关于意大利费列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费列罗公司)第G783985号立体商标的争议行政诉讼纠纷。据悉,这是该院今年围绕第G783985号商标作出的第2份商标争议行政诉讼判决(本报于5月20日6版曾作相关报道)。
在该份判决书中,起诉人江苏梁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梁丰公司)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此前作出的相关裁定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梁丰公司在该案中主张的“根据其目前掌握的证据,已能够认定第G783985号商标系国内巧克力食品行业常用的包装形式”等事由,亦未获支持。据悉,法院认为,第G783985号商标通过商标领土延伸申请的优先权日期为2001年12月3日,且自2002年5月23日起即在我国取得了专用权,在此之后其他相关当事人的使用行为不足以构成判断该商标是否缺乏显著性的事实基础或者法律依据。
此外,法院在判决中认可了第G783985号商标的独特创意已经使之成为了费列罗公司产品的一种标志性设计
截至发稿时,记者从梁丰公司负责人处了解到,该公司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该份判决书中,起诉人江苏梁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梁丰公司)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此前作出的相关裁定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梁丰公司在该案中主张的“根据其目前掌握的证据,已能够认定第G783985号商标系国内巧克力食品行业常用的包装形式”等事由,亦未获支持。据悉,法院认为,第G783985号商标通过商标领土延伸申请的优先权日期为2001年12月3日,且自2002年5月23日起即在我国取得了专用权,在此之后其他相关当事人的使用行为不足以构成判断该商标是否缺乏显著性的事实基础或者法律依据。
此外,法院在判决中认可了第G783985号商标的独特创意已经使之成为了费列罗公司产品的一种标志性设计
截至发稿时,记者从梁丰公司负责人处了解到,该公司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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